2004年8月3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法治视野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没有宣判过的“犯罪分子”
我为无辜的百姓做艰难的无罪辩护
本报记者 仇健 整理

  如果说,法律是社会公正的底线,那么律师就是为老百姓维护这一底线的人,他们是老百姓尊敬、依赖、信任的人。在今年的律师队伍整顿中,我们再一次把目光对准那些优秀、敬业,处处为老百姓着想的优秀律师。作为当事人,如果你对你的律师感到满意,请给我们打电话;作为律师,如果你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,欢迎给我们来稿。通过这个栏目我们将为大家树立优秀律师的形象,展现他们的风采,展露他们的境界。

    当事人遭遇:
  在一起事关广大村民的征地纠纷中,浙南某市村民自发聚集到被征土地上,要求施工单位拿出合法的土地征用审批手续。在遭到对方拒绝后,村民们阻止施工方施工。事后,该市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将七名村民抓获,并向法院提起了公诉。
    2002年10月,该市公安局协同有关部门联合举办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法制宣传活动。叶建平、叶银顺、朱小水等十几名“犯罪分子”被带上广场公开亮相,并美其名曰“和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,打击地霸、黑社会”。不明真相的群众以为这是一场宣判大会,其实不然,这些“犯罪分子”并没有经过法庭的宣判。   

  律师办案:
  2002年11月4日,被“批斗”的三名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找到了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,所里分析案情后决定接受这个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,并由我和另五名律师组成了律师团。经过会见、阅卷和详细地调查取证,我们发现检察院指控的罪行根本就不存在。因为本案中的被害人(房地产开发商和建筑公司)并没有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,其施工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。非法施工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,本案的侵犯客体不存在。在此基础上,村民们(七名犯罪嫌疑人)要求停止非法施工的要求合情合理,并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。在各种证据材料中,其中有一份是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经济损失情况说明,用来证明叶建平等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。我们一直认为这种证据没有经过司法评估鉴定部门的依法鉴定,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。经过翻阅材料,我们还发现控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彼此自相矛盾,漏洞百出,就连谁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,谁又是积极参加者都无法证明。
    由于本案在当地影响重大,旁听群众过多,法院通知两次才最终开庭审理。庭审中,法官和公诉人都使用当地方言,我们向主审法官提出意见但没有被采纳。尽管如此,我们还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向法庭申请了多名证人出庭作证。正是有了这些证人的出庭,他们在法庭上说出了事实的真相。
    然而,一审判决在本案没有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体、主观方面、客观方面条件的情况下,还是判决七名被告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。但根据我们调查的情况,我们坚信我们的当事人是无罪的,在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后提起了上诉。二审法院审查后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。在重审过程中,该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撤诉。2004年4月8日,市公安局认定七名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,七名当事人最终被无罪释放。
  当事人回应:叶建平、叶银顺、朱小水等七名村民的冤案终于得到了昭雪,他们知道这都得益于找到了一群好律师。重获自由后,七人立即给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送来了锦旗,上写“争分夺秒为百姓”。
  办案律师: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应建文律师